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毒抗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毒抗字第3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94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聲觀字第7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8月23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4年8月23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對被告採集尿液送驗後,始發現上情。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等鑑驗方法,結果同呈海洛因之嗎啡陽性反應。爰認檢察官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90年假釋後,未再接觸毒品,多次驗尿亦均未呈陽性反應,卻於94年8月23日之尿液檢驗出陽性反應,係儀器分析錯誤所致,爰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根據醫學研究,關於服用安非他命或海洛因(嗎啡)以外之藥物或飲料者,其尿液檢驗結果是否可能有安非他命或海洛因(嗎啡)反應,目前常用的尿液安非他命或嗎啡篩檢方式包括酵素免疫分析法、薄層色層分析法和放射免疫分析法。在文獻報告中,雖有藥品或食物因交叉反應(CROSSREACTION),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FALSEPOSITIVE)之安非他命或嗎啡反應。例如在酵素免疫分析法(簡稱EIA)及薄層色層分析法(簡稱TLC)之尿液測試方法中,某些成藥(如減肥藥、解鼻充血藥物、感冒藥劑等)中之成分,因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之作用,而產生與安非他命之交叉反應,使尿液測試結果呈偽陽性。至於作尿液嗎啡篩檢時,也同樣可能會有偽陽性產生,但利用精密之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目前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83年4月7日(83)北總內字第03059號函可參。而被告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等鑑驗方法,結果同呈海洛因之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4年8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應無偽陽性之可能。原審因以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而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法並無違誤。被告抗告意旨徒以儀器分析錯誤,推測質疑鑑驗結果,顯無可採。其執此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改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