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71號聲請人 季文萍 即宇勝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禾詰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豐原分行│106年11月1日│339,863元│AK0000000││││ 温宜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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