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3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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