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7號原告甲○○上開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三萬八千六百五十元(包括非財產權部分三千元及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三百五十萬元)。
二、查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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