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70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勝因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榮勝因重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2日往前│98年11月16日往前│98年11月23日往前│││27日之日│27日之日│27日之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064號│字第28064號│字第2806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最後││667號│667號│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667號│667號│667號││├─────┼────────┼────────┼────────┤││判決│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8348號(編號│字第8348號(編號│字第8348號(編號│││1至3號,應執行有│1至3號,應執行有│1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易│期徒刑10月,已易│期徒刑10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科罰金執行完畢)│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罪名│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間某日至│││99年4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224號│├────┬─────┼────────┤││法院│臺中地院││├─────┼────────┤││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25││最後││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25││││號││├─────┼────────┤││判決│100年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2703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