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9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士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仍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仍美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5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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