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即原告政天宮管理委員會即大安政天宮建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天聰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田郎 等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243,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