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53號聲請人 鄭茂村
陳惠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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