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雪蓮 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顏江美 人債務人 林佳蓉 債務人 林大為 債務人 林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6日高市府經商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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