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雪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6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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