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63號聲請人何OO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施OO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施OO之不動產同意書。
二、聲請人應提出欲處分之不動產建物暨土地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