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63號107年度司繼字第891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黃朝新
蔡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蔣佩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合併調查後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蔣孟儒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蔣孟潔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蔣佩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1,民國104年4月1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蔣佩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蔣佩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蔣佩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蔣佩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聲請意旨:被繼承人蔣佩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欠繳民國104年至106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2,025元,今已逾繳納期間,尚未繳納,其遺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區同段252建號建物等遺產,因被繼承人蔣佩廉已於10
4年4月17日死亡,且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稅捐無法徵起。今為保障稅捐徵起,爰依民法117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6條之規定具狀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蔣佩廉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㈡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被繼承人蔣佩廉
之弟弟 蔣佩雍 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蔣佩雍死亡後被繼承人蔣佩廉未拋棄繼承而繼承其債務,惟被繼承人蔣佩廉於104年4月17日死亡,且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聲請准予選任被繼承人蔣佩廉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主張,被繼承人蔣佩廉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死亡,其法定各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積欠聲請人房屋稅、地價稅未繳納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蔣佩廉三親等內親屬資料、繼承系統表、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7年3月27日士院彩家相106年度司繼字第334號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佐,自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繼承人繼承其弟蔣佩廉積欠聲請人之借款等情,有提出蔣佩雍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拋棄繼承公告等件為證,則聲請人等本於債權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本院為調查本件聲請,通知關係人蔣孟儒、蔣孟潔等於民國107年7月3日到庭表示意見,查關係人蔣孟儒係被繼承人之長子,關係人蔣孟潔係被繼承人之長女。本院審酌利害關係人蔣孟儒、蔣孟潔與被繼承人間為直系親屬關係,其等雖已拋棄繼承並非繼承人,惟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較毫無關係之他人較為親密,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亦較為清楚,又經詢問其意見,均稱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107年7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核其等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故認以選任蔣孟儒、蔣孟潔為被繼承人蔣佩廉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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