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2713、285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209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34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39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甫於92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8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0年2月8日執行完畢出所(轉執行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3月27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2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4年7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4月確定,並於95年6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詎 候力元 猶未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於假釋期間復自95年7月底起至同年8月底止時,在臺南市○○區○○路○○巷○號4樓之3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接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7月26日上午,候力元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由觀護人採擷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嗎啡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再於95年8月26日及同年月29日為警採尿送驗後,其尿液檢驗結果均呈鴉片類嗎啡陽性反應,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告發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均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95年8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長榮大學95年9月18日、10月12日確認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被告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8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0年2月8日執行完畢出所(轉執行前開有期徒刑部分)等情,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施用海洛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時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行為,應為高度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且係基於長期施用毒品惡習所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係數個同種施用毒品舉動之反覆施行,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包括一罪。原起訴書雖未載併案審理部分(95年度毒偵字第2713、2851號),惟此部分與原起訴部分有包括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再被告曾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209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34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39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甫於92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按。被告於五年之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犯行,不思戒絕,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所生危害非大,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示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