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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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淑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淑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李淑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4、5所示各罪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定、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函文附卷可參,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2月3日105年1月21日106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0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05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21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55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55號108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10年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55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55號108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110年5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95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9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40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行完畢)編號45(空白)罪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共5罪)犯罪日期105年7月至8月、105年9月至10月、106年3月至4月105年5月至6月、105年7月至8月、105年9月至10月、105年11月至12月、106年1月至2月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8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43號109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6日110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43號109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16日110年9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1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192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