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28號債權人新竹縣寶山鄉農會
2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2號債務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所為之98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新竹縣寶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之漏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新竹縣寶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