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8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事項不符,若為請求新台幣壹佰萬元,則須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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