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王致翔
王蕭閃 呂麗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被告 蘇郭玉蜜
林玉笭 即 林麗芳 邱四卿 賴麗雲 茂生 農經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被告 葉永仁
葉永宗 葉宜傑 葉書宏 葉書維 葉姿瑛 葉錦雪 葉慧春 謝士豪 謝孟冠 謝冠君 吳穗菁 鄭凱甄 鄭偉廷 鄭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段○○○○○○○○○○○○○○○○○○○○○號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上開土地經設定抵押權部分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2,425元【計算式:〈(133/5400+4/162+22/16200)×235×15068)+238×11100+154×19500)〉×(33/1080+10/180+1/72)=58242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少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93萬元(計算式:30000+300000+700000+300000+0000000=0000000),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萬2,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
┌─┬─────┬───────┬──────────┬────┬─────┬─────┬──────┐│編│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面積│109年公告│設定義務人│設定權利範圍││││(新台幣元)│定之土地(屏東縣屏東│(㎡)│土地現值││││號│├───────┤市○○段○○段)││(元/㎡)││││││債權額比例││││││├─┼─────┼───────┼──────────┼────┼─────┼─────┼──────┤│1│ 葉得 │30,000│343-15地號土地所有權│235│15,068│││││││應有部分821/16200││││││││├──────────┼────┼─────┤││││├───────┤343-29地號土地│238│11,100│ 謝火傳 │33/1080││││1/1├──────────┼────┼─────┤││││││343-32地號土地│154│19,500│││├─┼─────┼───────┼──────────┴────┴─────┼─────┴──────┤│2│ 郭屘 │300,000│││││├───────┤同上│同上││││1/1│││├─┼─────┼───────┼─────────────────────┼────────────┤│3│茂生農經股│700,000│││││份有限公司││││││即茂生飼料├───────┤同上│同上│││股份有限公│1/1│││││司││││├─┼─────┼───────┼─────────────────────┼─────┬──────┤│4│蘇郭玉蜜│300,000││││││├───────┤同上│ 洪石頭 │10/180││││1/2││││├─┼─────┼───────┼─────────────────────┼─────┴──────┤│5│ 鄭堯銘 │300,000│││││├───────┤同上│同上││││1/2│││├─┼─────┼───────┼─────────────────────┼─────┬──────┤│6│林麗芳│3,600,000││││││├───────┤同上│ 林三寶 │1/72││││3/6││││├─┼─────┼───────┼─────────────────────┼─────┴──────┤│7│邱四卿│3,600,000│││││├───────┤同上│同上││││2/6│││├─┼─────┼───────┼─────────────────────┼────────────┤│8│賴麗雲│3,600,000│││││├───────┤同上│同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