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王致翔
王蕭閃 呂麗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被告 蘇郭玉蜜
林玉笭林麗芳 邱四卿 賴麗雲 茂生 農經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被告 葉永仁
葉永宗 葉宜傑 葉書宏 葉書維 葉姿瑛 葉錦雪 葉慧春 謝士豪 謝孟冠 謝冠君 吳穗菁 鄭凱甄 鄭偉廷 鄭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段○○○○○○○○○○○○○○○○○○○○○號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上開土地經設定抵押權部分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2,425元【計算式:〈(133/5400+4/162+22/16200)×235×15068)+238×11100+154×19500)〉×(33/1080+10/180+1/72)=58242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少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93萬元(計算式:30000+300000+700000+300000+0000000=0000000),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萬2,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
┌─┬─────┬───────┬──────────┬────┬─────┬─────┬──────┐│編│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面積│109年公告│設定義務人│設定權利範圍││││(新台幣元)│定之土地(屏東縣屏東│(㎡)│土地現值││││號│├───────┤市○○段○○段)││(元/㎡)││││││債權額比例││││││├─┼─────┼───────┼──────────┼────┼─────┼─────┼──────┤│1│ 葉得 │30,000│343-15地號土地所有權│235│15,068│││││││應有部分821/16200││││││││├──────────┼────┼─────┤││││├───────┤343-29地號土地│238│11,100│ 謝火傳 │33/1080││││1/1├──────────┼────┼─────┤││││││343-32地號土地│154│19,500│││├─┼─────┼───────┼──────────┴────┴─────┼─────┴──────┤│2│ 郭屘 │300,000│││││├───────┤同上│同上││││1/1│││├─┼─────┼───────┼─────────────────────┼────────────┤│3│茂生農經股│700,000│││││份有限公司││││││即茂生飼料├───────┤同上│同上│││股份有限公│1/1│││││司││││├─┼─────┼───────┼─────────────────────┼─────┬──────┤│4│蘇郭玉蜜│300,000││││││├───────┤同上│ 洪石頭 │10/180││││1/2││││├─┼─────┼───────┼─────────────────────┼─────┴──────┤│5│ 鄭堯銘 │300,000│││││├───────┤同上│同上││││1/2│││├─┼─────┼───────┼─────────────────────┼─────┬──────┤│6│林麗芳│3,600,000││││││├───────┤同上│ 林三寶 │1/72││││3/6││││├─┼─────┼───────┼─────────────────────┼─────┴──────┤│7│邱四卿│3,600,000│││││├───────┤同上│同上││││2/6│││├─┼─────┼───────┼─────────────────────┼────────────┤│8│賴麗雲│3,600,000│││││├───────┤同上│同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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