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7號聲請人 吳崇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5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吳崇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3號判決判處罪刑,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10年度台上字第596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