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7號聲明人 曾子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9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曾子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法官莊松泉法官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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