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4號聲明人 黃智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72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黃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726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於110年1月27日提出「聲明再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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