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交付卷宗影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4號聲請人 莊宗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交付卷宗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莊宗霆聲請意旨略以:其擬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號確定判決論處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有期徒刑16年,並諭知相關沒收,復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再審及請求提起非常上訴,請求預納費用而付與該案卷宗內之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1日雄檢 惟雲 97偵7453字第519號函影本,以及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撰寫之上訴理由狀影本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判決人聲請再審,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惟上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8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並於同年8月17日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執行,卷證資料不在本院管領中,本院亦非聲請再審管轄法院。聲請人未敘明所憑依據,逕向本院提出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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