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43號原告 羅其昌 被告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宏 被告 林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6年1月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