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 林永茂 視同上訴人 林桂徵
林桂毅 林万喜 林淵全
林財億 劉林安子 彭定妹 林新富 林育德
林怡汎 林貞伶
林珊如 林信呈
林全岐
林全良
林志坤 洪秀霞
林美宏
林家賢 林家德 林語嫻 林炳宏
林俊宏 住臺東縣○○鄉○○村○○00號之0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倉黎
高林文子
林家徵
林柏宏
林真女
林新川
林廷宜
林宏諺 邱楊金英 徐佳姿
林永福
林家萱 被上訴人 陳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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