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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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4號上訴人 許文華 被告 林政君
胡黎華
林益諄 林益嶸 林慈嬉 林慈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4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