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17號原告 梁佩璿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goddess87」與被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下稱系爭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㈡被告應繼續履行系爭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暱稱「山織菈菈」遊戲服務。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原告上開第㈠、㈡項聲明一為確認之訴、一為給付之訴,標的各不相同,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計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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