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940號債權人 賴俊桔 代理人 胡靜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明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
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