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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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893號債權人佳茂文心會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力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光佑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