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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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2年11月17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12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05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