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7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6,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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