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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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9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禮仁通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小字第3987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
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