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區漁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載明其所欲確認
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為何?相對人受僱聲請人期
間每月薪資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其本件所欲確認
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為何,及聲請人受僱相對人
期間每月薪資為何,以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納之
聲請費,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