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區漁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載明其所欲確認
  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為何?相對人受僱聲請人期
  間每月薪資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其本件所欲確認
  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為何,及聲請人受僱相對人
  期間每月薪資為何,以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納之
  聲請費,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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