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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