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刑案現場測繪圖、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各1張」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4482號被告乙○○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里○○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民國93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97年10月15日22時許起,至同日22時10分許止,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號住處,飲用高粱酒1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外出購買香煙。嗣於同日22時26分許,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路與永隆七街交岔路口時,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60毫克。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被告曾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拘役50日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再蹈同樣犯行等情,從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幸儀參考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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