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羈押案件,聲請人以被告指定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列事由,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自99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
二、茲被告指定辯護人以被告已無羈押必要,聲請停止羈押,因本件證人 李藤財 已死亡,有戶籍謄本1紙附卷足憑。本院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雖仍有羈押原因,惟唯一證人李藤財既已死亡,被告即無串證之虞,已無羈押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准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