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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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就確認界址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界址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亦同此意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本件再審原告係對原第2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以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以第2審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