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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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離婚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原告之最近戶籍謄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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