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虹鑫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仕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潭子國 中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9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