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彭鄭
       陳明
       陳明淵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確認界址事
件,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0元,依
法應徵收裁判費142,680元。惟聲請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07年
1月10日暫先繳納裁判費215,28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72,600元。本院依上開規
定,自得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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