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91號
原 告 黃國樑
原 告 黃忠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陳麗珠
被 告 李銘彬
被 告 李銘賢
被 告 李銘芳
被 告 鄭李悅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