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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