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131號聲請人 鄭詩穎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 律師相對人 謝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代理人 林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代理人林秀卿律師、林世芬律師」部分係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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