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英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英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鄧英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01號、106年度聲字第2642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確定,於105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4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