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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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016號原告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訴訟代理人 黃俊賢 被告 林辰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27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