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上合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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