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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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聖瑋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04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聖瑋(下稱上訴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原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判決正本業於104年6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之住居所,由同居人 王怡婷 代為收受,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原審卷第53頁)可稽,上訴人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4年6月24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收文戳可稽,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後補等語。嗣原審法院於104年6月25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應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同年6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住居所,並由同居人王怡婷收受等情,有原審函文及送達證書1份附卷(本院卷第10頁、第13頁)可憑。惟上訴人仍未補提理由狀,原審復於104年7月22日發函請上訴人於5日內補提,而於104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有原審函文及送達證書1份附卷(本院卷第11頁、第14頁)可稽。
上訴人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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