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6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蕭瑜箴蕭慈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即主卡申請人) 林紘駿林光陽 、債務人(即附卡申請人)蕭瑜箴即蕭慈慧請求連帶返還信用卡(附卡部分)消費款及利息。惟查債務人林紘駿即林光陽已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死亡,嗣經本院於106年12月25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紘駿即林光陽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蕭瑜箴即蕭慈慧負連帶清償之責;詎債權人於107年1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紘駿即林光陽應連帶給付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