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9號聲請人 余泉雄 相對人 余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738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市○○段○○○○號土地面積56.8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890元權利範圍1/
8=169,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