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原告 文欽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于九十年九月四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