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薷 之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僅限於所有權人張薷之及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部分)。
二、聲請狀附表1、2、3所載拍賣張薷之及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總和,似分別與貴公司上開三筆土地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未合,請確認附表所載應拍賣之權利範圍是否有誤;若然,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請詳列各筆土地、各相對人所應拍賣之權利範圍);若否,請提出計算式釋明所聲請拍賣各土地、各相對人之權利範圍總和與本件各筆土地抵押權所設定之權利範圍均相同。
三、如聲請狀之附表有變動,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含附表)及繕本4份(僅須聲請狀及附表即可,其餘資料可免附於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