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891號
原 告 中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居財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在民國
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815元,以及從民國109年
10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芳如